乌鲁木齐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市政工程 发布日期:2025-04-26

  工作要求,围绕全方面实施旅游兴疆战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充分的发挥旅游民宿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休闲农业和旅游创新转型等方面的非消极作用,按照的要求,利用我市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挖掘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的旅游住宿设施,满足城镇和乡村居民消费需求,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新疆尔自治区旅游民宿奖励扶持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范的民宿需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创造健康、舒服、安全的休闲居住环境,达到自然、建筑和人三者间的和谐统一。同时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房屋外观及庭院铺装具有独特的乡土风格或艺术韵味,并与旁边的环境相适应;室内装潢具有较高品位,且服务功能齐全,卫生整洁;符合环保要求,实行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建筑物安全,气象防灾减灾措施落实到位等,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新疆旅游民宿建设指南》要求的民宿企业。

  第五条在乌鲁木齐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内成立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文旅牵头、发改委、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保、房产、建设、消防等部门构成),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理,配合自治区开展民宿评审和等级评定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各区(县)结合实际成立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支持旅游民宿发展相关工作。

  (一)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全域旅游规划的民宿经营主体,并作为奖励扶持资金申报的主体,其工商注册地和税收缴纳关系均在乌鲁木齐市。

  (二)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要求,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消防安全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执行。

  (三)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权;在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合理设计和改造,达到建筑风格本土化、特色化。

  (四)一定要具有基本的住宿接待条件,包括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配套设施。

  (五)规划功能布局基本合理,有必要的服务总台、公共服务等基础功能区域;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并符合有关规定的民宿可获得我市民宿标识牌。

  (二)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做检查和维护,并保证旅客入住时客房的清洁、安静和客房用品的完好、适用。

  (三)民宿须安装公安部门统一核准的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入住登记,实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并为游客个人隐私信息保密。

  (四)接受住宿预订的民宿,应当办理预订记录,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提醒或告知游客。民宿经营者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理住宿预订的,应当与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五)民宿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六)民宿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以及其它服务项目的,其提供的餐饮食品和设施及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安全标准和规范,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相关证照。

  (七)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旅客住宿安全。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当在公共区域、客房放置安全提示的有关的资料,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民宿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应当配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第八条市财政每年从旅游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民宿奖励资金100万元,大多数都用在扶持民宿经营户、宣传促销、提升档次、民宿品质等级评定奖励、民宿工作先进区(县)奖励等。

  (一)等级评定奖励:根据《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和《新疆旅游民宿建设指南》,被评为国家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升级评定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营销奖励:民宿等级评定后,1年内接待游客达到1000人次(以公安登记系统为准)且营业额达到30万元(以发票为准)以上,分别给予三星级民宿1万元、四星级民宿3万元、五星级民宿5万元。

  (三)支持民宿发展奖励:对民宿工作推进成效显著的1个区(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村推进民宿发展工作,对成功创建旅游民宿集聚示范区的村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由村统筹安排使用。

  (四)强化政策配套:申报对象享受上级部门出台的其他关于扶持旅游发展的各项政策,享受对民宿经营户和经营企业的税费扶持。

  第九条民宿项目不能因经营业主的变更而重复申报奖励补助,但能够最终靠整改升级,按升级后的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条获得民宿标识和等级标志的民宿,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复核后整改不达标的,将收回已经发放的标识和等级标志。经整改通过复核,复核后不可以申请原有标准以下奖项。

  (六)未按要求安装公安部门统一核准的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并未实时将旅客入住信息在管理系统登记的。

  第十二条民宿的设立由区(县)实行联审制度,由民宿举办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当地村(社区)提出意见,报乡镇(街道)复核后,由所在区(县)文旅部门牵头,组织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审,并颁发相应证照。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复核、指导、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旅游民宿的等级评定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申请等级评定奖励的民宿,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根据评等定级结果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申请营销奖励的民宿,申请人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区(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推荐,由市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期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在试行期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民宿验收的可享受本政策。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热线

kaiyun官方注册APP下载-官网 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2409 网站地图